时间:2020/9/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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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安丰镇“.8.29”农民自建房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年8月29日9时许,安丰镇杨仙街道发生一起农民自建房施工触电死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年8月29日,石秀品新建房屋主体工程已竣工,承包石秀品建房的包工头张家俊安排其工人杨德杰1人在后院负责拆除建筑房屋期间所搭设的钢管脚手架,每根钢管长度6米,后墙距围墙约4米,围墙上方为秀丰米厂的高压线,围墙外约1.5米为秀丰米厂的配电变压器,由于后院空间狭小,在拆除搬运钢管的过程中,施工人员杨德杰操作不当,不慎将钢管触碰到围墙上方秀丰米厂的高压线上,致使杨德杰触电死亡。由于事发现场只有施工人员杨德杰一人,当杨德杰触电之后,石秀品进入事发现场进行盲目施救,导致石秀品间接触电死亡。

事故救援情况

触电事故发生后,由杨德杰工友报警,在施救过程中发现两位伤者均无生命体征,伤医院进一步进行施救并死亡,死者石秀品未转送由其家人进行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丰镇政府立即成立由镇安委会、派出所、司法所、杨仙街道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联合调解小组,协调处理民事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调解处理,寿县杨仙秀丰米厂投资人龙宏光向死者石秀品的亲属一次性支付38万元赔偿金,建设项目承包人张家俊向死者杨德杰的亲属一次性支付39万元赔偿金。

直接原因

石秀品自建房后院的围墙与围墙的上方及围墙外的电力设施设备未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施工人员杨德杰在进行拆管过程中,未意识到周边的作业环境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因本人操作不当不慎触电死亡。石秀品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施救,间接触电死亡。

间接原因

业主违规建设。业主石秀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违规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施工。施工安全管理混乱。张家俊施工队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无任何证照,违规承包三层房屋,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范要求拆除钢管脚手架。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住建所、原国土所等相关单位,对石秀品的申请建房实地勘察流于形式,未现场放线,未有效对违规建房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镇政府组织的审查组对《安丰镇农民建房审查表》审查没有签名和意见,也没有形成结论性意见。

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安丰镇“.8.29”农民自建房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杨德杰,在施工拆管过程中,未意识到周边的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由于本人操作不当而不慎触电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张家俊,事故发生的施工队的组织人,无建筑施工资质,违规承包三层建设项目,未进行过建筑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规施工,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石英友(房屋实际所有人),未依法取得批准,违规建设三层楼房,邻电力设施设备建设房屋,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丰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原国土所、住建所、城管)按照职责权限,依据《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寿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孙军,安丰镇建设中心所所长,负责建设中心所全面工作,对业主前期申请建房未严格履行审查把关、后期对房屋违法建设情况失察,未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县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江涛,原安丰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所长,负责中心所全面工作。对业主前期申请建房未严格履行审查把关、后期对房屋违法建设情况失察,未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县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卫寿利,安丰镇副镇长,分管城建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对业主申请建房组织审查不力,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组织、措施、查处等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县纪委对其问责。

(二)对寿县杨仙秀丰精米厂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寿县杨仙秀丰精米厂成立于年3月,投资人龙宏光,证照齐全。年8月因石英友动工建房与米厂后院临边的土地问题而引起纠纷,且投资人龙宏光当时就意识到石英友的建房与米厂变压器及高压线距离相邻太近,存在安全隐患。双方于年8月16日经杨仙街道居委会调解并达成协议,协议第二条:“乙方从现有的配电房北墙壁向北5米不准建房,否则因建房而引起的危险和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概不负责”。鉴于龙宏光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承担善后处理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中共安丰镇杨仙街道总支部委员会、杨仙街道居民委员会对石英开(业主)、石英友(房屋实际所有人)建设三层、两户平方米的农民建房进行了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了对农民建房的制止及报告职责,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安丰镇建设中心所,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不力,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查处等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寿县住建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原安丰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制止、查处等工作不力,未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中共寿县安丰镇委员会、安丰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1)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通报批评。(2)负责组织加强对寿县杨仙秀丰精米厂事故发生地的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来源:寿县人民政府网(寿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孙清欢

▌审核: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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