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66号)要求和我市工作安排,现就全市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一)户籍在乌兰察布市的申请人。(二)持有乌兰察布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四)驻乌兰察布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二)学历条件年认定教师资格所需学历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我市教育教学能力素质测试。3.年(含年)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证书已于年底作废,不得在本次认定中再次使用。但如果是年取得一科合格证书、年取得另一科合格证书的在本次认定中可以使用,以此类推。年考取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中等、初等)两科合格证书的年应届毕业生,其成绩在本次认定中有效。(四)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内教语字﹝﹞6号)要求,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幼儿园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以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五)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医院体检合格。(六)专业要求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三、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一)注册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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