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7/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锦丰镇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锦丰实际,对锦丰镇范围内的涉及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张委办11号)

2、《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张政办38号)

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经评估的重置价乘合法建筑面积,加上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契税补贴等计算补偿,同时安置拆迁定销房。

1、产权调换的结算标准:

(1)定销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以置换价元/㎡结算。

(2)定销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10%以内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元/㎡结算,以外部分按定销房市场指导价(合兴片小高层按元/㎡结算、锦丰片小高层按元/㎡结算)。

定销房面积在㎡(含㎡)以内(不含置换价结算面积和超面积10%)以定销房定销价元/㎡结算,以外部分按定销房市场指导价(合兴片小高层按元/㎡结算、锦丰片小高层按元/㎡结算)。

(3)定销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即被拆迁房屋结余面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同时享受货币补偿奖励。

(4)拆迁定销房的楼层调节系数按照张建发[]34文件执行。

(5)定销房底层(或半地下室)建造的自行车库价格确定元/㎡。

(6)汽车位价格:被拆迁户每户第一个地下车位的价格为1.8万/只,第二个地下车位价格4.8万/只。

2、拆迁定销房基本户型为80㎡,㎡,㎡左右,均为小高层。每套配自行车库一只。拆迁定销房及自行车库面积以房管部门实测核定为准。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从大到小选取户型,不得越档选房,定销房分配采用抽签的方式举行。安置结余面积必须达到相应安置套型面积的50%以上,剩余面积可货币补偿。

4、安置点为合兴片安置区域、锦丰片安置区域。

(二)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选择时须填写货币补偿承诺书。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安置拆迁定销房。选择货币补偿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但被认定为遗产的被拆迁房屋,对继承人只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2、以拆迁定销房定销价格为基础,货币补偿款=[房屋重置(评估)价+差价(拆迁安置房优惠价元/㎡-置换价元/㎡)]×合法建筑面积+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契税补贴,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元/㎡。

3、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提供在张家港市范围内至少有一套房屋的产权证明,否则必须确保产权调换安置一套房屋,剩余面积方可选择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安置定销房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部分的补偿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提前搬迁奖励等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两次发放,按每次每平方米4元发放,发放中不足元的按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

2、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发放标准: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元;

50平方米—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的每户0元;

平方米—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的每户元;

平方米以上的,搬迁补助费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设备搬迁费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另行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月补助标准进行发放,一次性发放21个月,剩余补助费在全部安置完毕结算时一并结算,期间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12个月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13-21个月的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

21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

月补助标准发放中不足1元的,按1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被拆迁人交出旧房钥匙起至安置定销房分房公告通知后2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提前搬迁奖励和增发奖金

1、住宅在征收拆迁人设定的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按每平方米1元发放,最高不超过15天。逾期不得奖。

2、住宅在征收拆迁人设定的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奖金标准为:每提前一天,按每户元发放,最高不超过10天。逾期不得奖。

3、对非住宅补偿奖励,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中不足1万元/户,按1万元/户奖励。

四、附着物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附着物按照张家港市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涉及到文件中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附着物,经镇征收拆迁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商量后确定。

五、补偿款支付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办妥手续并经审批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款;

2、部分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填写产权调换结余面积货币补偿申请(承诺)书,在产权调换互结差价时一并结算;

3、住宅房屋旧房钥匙未交出前一律不支(预)付补偿款,非住宅房屋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过渡费计算

过渡期的计算自被征收户交出旧房钥匙至分房公告通知后2个月止,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过渡费计算依据的面积将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被拆迁人确定安置房套型、套数后,结余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预定的安置房面积计算过渡费,结余面积按实发放六个月过渡费;

2、尚未安置结束的,已部分分房的,按被拆迁面积扣除已分房面积计算;

3、经会审确认的认可安置及补足面积部分一律不发放过渡费。

七、其他规定

1、明确安置房结算期限。对已全部安置完毕的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结清房款。

2、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履行逐级审核审批手续;对被拆迁困难户的照顾安置,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办事处负责情况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报镇征收拆迁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特殊情形及遗留问题处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动迁办)进行操作实施,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3、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及拆迁补偿按张委办()11号文件、张政办()38号文件规定执行。

4、根据安置小区车位资源情况确定出售方案,每个拆迁户(基本户)按出售方案参与安置区域车位的购买。

5、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拆迁项目中未拆迁或未安置结束的被拆迁户,按镇原有的规定执行。

6、涉及预拆迁、预安置、无房户等,安置房源由动迁办指定,旧房评估重置价和结算价格按照原办法执行。

7、本办法由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动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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